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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已经立为刑事案件追查逮捕了

ask****098 江苏-苏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27 11:32:11 2588人阅读

诈骗案,已经立为刑事案件追查逮捕了。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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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12条

你好,诈骗罪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赔。

2017-11-27 13:0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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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诈骗案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系原则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增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性,故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标准。本案虽然是因诈骗犯罪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2020-12-09 12:4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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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45748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19928条

可以,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2017-12-02 19:3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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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提起

2017-11-27 15:55:40 回复

如果是报案人,报案人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向警方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当事人本人,派出所可能会传唤或者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家属可以向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自己到底是涉及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那么刑事立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有两个基本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1.经济诈骗立案后不一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拘留、逮捕;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您好,针对您的诈骗罪的立案逮捕标准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的立案逮捕标准是怎样的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的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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