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亦可采取口头形式乃至其他灵活形式进行。换言之,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无特别约定必须采用某一特定形式时,进行欠条签署即可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已明确指出,借款合同时应严格遵守书面形式原则,除非自然人间的借款事项另有特殊约定。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纳书面、口头或其它多元方式实施。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是双方约定必须采用某一特定表现形式时,则应严格按照该要求进行操作。同时,根据第六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双方另有约定。
专业解答律师在接洽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时,按照常规原则普遍要求父母或者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必须全程陪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积极响应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需求,并且确保他们获得全面且适当的指导以及合法权益的代表。然而,若涉案的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权益有着清晰的认识,同时也明确表示希望其父母无需在场,那么法律也会尊重和支持他们的个人选择。
专业解答在此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才可进行会见请求;此外,看守所也需在收到请求后尽快妥善安排会见事宜。然而在侦查阶段,律师若要与在押被告人进行会见,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须设有律师接待室;并且对于并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需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相应的会见活动。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是允许辩方律师在适当时间内按规定手续进行见面咨询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方律师必须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携带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合法委托协议或者法律援助公共函件,以请求见面对话。在此过程中,看守机构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为律师安排会面事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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