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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2023-04-22 12:39: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