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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六条的性质具体是什么呢,求解

王* 台湾-桃园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1.26 17:09:31 3107人阅读

我们公司要求我们学习担保法,所以呢,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第六条的性质主要是什么样的呢,求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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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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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17: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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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六条的性质(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2017-11-26 17: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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