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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满5年后,缴纳差价款后

ask****399 北京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1.26 14:11:02 215人阅读

经适房满5年后,缴纳差价款后,经适房性质已变为普通商品房,这种情况,在异地能否再次购买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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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2017-12-19 21:4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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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2019-01-18 22:00:49 回复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流程如下:
1、门口咨询台领取网签号。
2、到窗口排队等待叫号进行网签。可以先去窗口要个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填写表格信息。
3、网签后,去咨询台领取2份表格(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都是缴纳契税用的。
4、缴纳契税。
5、拿到契税票后,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6、交纳土地出让金,算法是3621元面积10(当初购房已交的超标经济适用房面积的部分要减掉)。
7、登记过户排号等待办理过户。
8、办理登记过户后,10个工作日由买方取房本。

关于大连市公租房缴纳差价是什么意思这个的答案,
补贴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采取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以家庭确定补贴额。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人口数×调节系数。
面积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保障家庭成员以拥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户籍和居住证的人口分摊面积。
调节系数: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家庭,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新就业职工家庭保障标准
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补贴时限为5年。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实物配租
申请实物配租,通过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保障家庭需在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两户以上保障家庭共同租住一套房屋的,每户分摊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保障家庭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居住人。
保障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需确定新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实物配租家庭直接缴纳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价,但最低不得少于所租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8元(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系数暂定为0.7)。其他类别的实物配租家庭先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再按补贴发放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应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半年发放一次。
拖欠半年租金应腾退公租房
《细则》规定,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新核实的保障类别,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新就业职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配租,租赁补贴停止发放;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超过10年,成年残疾孤儿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保障家庭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为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记者还了解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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