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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吗
结论: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解析: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行系统内,直系且存在工作从属关系或业务审批关系需要回避。比如:你在支行,亲属是该支行行长。你是对公客户经理,亲属是信审部门或贷后管理部门。表亲虽不属回避范围,但影响不好。最好到不同支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对于商标属于商业秘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商标属于商业秘密吗这个不是属于的商业秘密,如果是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分为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也称为技术秘密,如技术方案、工艺等;另一种是经营信息,也称为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等。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行贿公司采购属于商业犯罪的。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商业贿赂的犯罪行为的,此时是涉及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行贿犯罪的罪名的,如果是行为人的行贿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
专业解答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法规。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相关文件。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所以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法规。
专业解答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的当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客户资料对公司来说就是商业秘密,如果客户资料被已经离职的员工窃取走,最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根据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员工可能会被判处3~7年左右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 公司的商业机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2、经营信息,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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