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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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法律层面看,冷静期的设置并没有为婚姻自由设置障碍。
解析:
从法律层面看,冷静期的设置并没有为婚姻自由设置障碍。婚姻自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其中,离婚自由最重要的形式便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民政部门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除协议离婚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该种方式主要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
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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