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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王** 广东-惠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4.14 07:14:46 382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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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为了能够使刑事审判更加顺利的进行而制定的,当然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使审判符合法律的规定。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委托我们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2023-04-14 07: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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