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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超市的商品过期顾客投诉了,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哪个?

李*** 海南 消费权益咨询 2017.11.25 07:29:54 1954人阅读

我家超市的商品过期了,卖给顾客遭投诉了?请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哪个?是我们还是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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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是对这种区别都能分开。其主要区别是:

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四,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2017-11-25 07:3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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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0年7月8日修改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已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无争议。但是,关于倍受学界关注的惩罚性赔偿则未见规定。另外,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相比,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领域增设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中已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仅作如此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充分也存在许多争议。这一切显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笔者在加入wto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力求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外国成功立法例,对我国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赔偿的形式与范围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2017-11-25 07: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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