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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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专业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1、过程中发现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2、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但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没有届满的。
专业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1、过程中发现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2、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但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没有届满的。
专业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1、过程中发现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2、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但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没有届满的。
专业解答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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