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3)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专业解答在资本制度上,认缴制与实缴制存在显著区别。认缴制下,股东无需经历验资,但需对承诺的资本负责。而实缴制要求股东全额出资,资金须冻结于指定账户,完成严格的验资流程。两者在出资方式和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股东权益与公司稳健运行的保障。
专业解答在资本制度上,认缴制与实缴制存在显著区别。认缴制下,股东无需经历验资,但需对承诺的资本负责。而实缴制要求股东全额出资,资金须冻结于指定账户,完成严格的验资流程。两者在出资方式和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股东权益与公司稳健运行的保障。
专业解答新法规政策将引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机制,取消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多次自主约定首次投资比例,实现“零首付”,并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废除实收资本登记,取消验资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废止企业年检制度。
专业解答在执行公司法相关法规时,注册资本缴纳时限与方式有所区别。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需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完成,而认缴注册资本可依据公司章程设定日期缴纳。实际缴纳需经银行认证,而认缴方式更灵活。注册资金体现企业经营管理权限,注册资本反映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注册资金涵盖企业全部资产,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际缴纳之和。注册资金可随货币供应量变化调整,但需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增减需经法定程序批准。
专业解答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股东需全额缴纳所认购的注册资本,因为这是其应尽的职责,且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企业破产,只要未注销,股东仍有责任缴纳。如有股东未履行,清算人员应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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