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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

李* 江苏-扬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3.03.28 19:41:35 399人阅读

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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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2、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另外:上述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授权符合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初步鉴证,并向主管局出具鉴证报告,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合格后,纳税人进行最后的汇缴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款还是在税务机关缴纳,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只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经营收入进行初步的审核。待审核合格后,再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2023-03-28 19:43:35 回复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1]2征管方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3清算条件编辑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2](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清算期限编辑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5清算单位编辑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6清算资料编辑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7最新政策编辑京版细则“十五条”(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8土地增值税编辑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1].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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