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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可否委托给中介机构?

河南-新乡 消费权益咨询 2017.06.26 15:11:41 23人阅读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问题,我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其中一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可否委托给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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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提示:上述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授权符合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初步鉴证,并向主管局出具鉴证报告,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合格后,纳税人进行最后的汇缴税款.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款还是在税务机关缴纳,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只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经营收入进行初步的审核.待审核合格后,再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2017-06-26 15:13:41 回复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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