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酒驾”或“醉驾”的唯一证据是血醇含量检测结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其中酒驾的认定以呼气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依据,醉驾的认定以呼气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基础,血醇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时,必须采血送检,以血醇鉴定报告为定罪的依据,不论酒驾还是醉驾,现场录像资料只能作为佐证使用,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的,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来确定是违法还是犯罪,如果没有血醇的检测结果,则不能认定酒驾或醉驾,更不能按酒驾或醉驾给予处罚。
相关规定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第九条【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可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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