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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前些天去世了,去世之后留有一个房子

ask****759 黑龙江-佳木斯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1.21 14:26:27 1人阅读

我姥前些天去世了,去世之后留有一个房子,房子是我姥的名字,我姥有两个子女,一个我妈,一个我大姨,我大姨把房本留在了自己那,把房子租给了别人,打电话给我妈说走法律程序,我想知道我妈该怎么做,才能平均分这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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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7-12-15 14:3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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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舅舅不可以申请追诉姥姥姥爷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肖女士反映:姥爷去世了,姥姥想把房产留给舅舅,请问这在法律上可行吗解答: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你姥爷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中的一半属于你姥爷的遗产,可以由他人继承。如果你母亲也愿意放弃继承权,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你舅舅,那么你们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我名下的公房给同事住了两年,拆迁后就要归他吗周先生反映:单位的公房是我的名字,我让给同事住了一段时间,现在要拆迁,同事却说他住了两年时间了,如果拆迁房子应该属于他,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解答:如果公房凭证上是你的名字,你仅是将房屋“让给对方住”,近两年的房租也由你直接交给单位,那么你同事的要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你实际已将房屋租赁权转让给同事,房租也由同事直接交给单位,仅仅是没有办理交接手续,那么情况将对你不利。患肝病后不能上班,单位还应该给我工资吗李先生反映:我和一家私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到2010年,现在被查出有肝病,不能上班了,这家公司还能给我开工资吗解答:如果患病不影响你的工作,你所在公司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正常支付工资。公司强行解除的,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住房如果是二老婚姻期间取得,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住房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一方死亡,是办理属于死者拥有的那一半产权权益。  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有死者
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需要所有
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就签署放弃继承协议,一起签名做公证。  取得继承公证书,有死者配偶和选取的继承人,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住房手续。  《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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