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陇南法律咨询 > 陇南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负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负刑事责任

张* 甘肃-陇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3.03.22 17:42:57 325人阅读

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负刑事责任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陇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陇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2、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至于行为、结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
3、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责任。

2023-03-22 17:43:57 回复

对于非因工负伤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劳动关系能够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时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民工胡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三个月后,胡某因父亲病重请假,工头不准,于是私自回家,五天后回工地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违反工地规定为由扣除三个月的工钱。经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工地能否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以及扣除工钱行为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建筑工地可以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应扣除三个月的工资。我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私自回家,已经严重违反了工地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三个月的工资是胡某的劳动付出,工地不可任意剥夺。
第二种意见是胡某与建筑工地之间本来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但是工地不应扣除胡某的工资。我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胡某虽然和建筑工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胡某付出的劳动应该按口头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种意见是胡某和建筑工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工地不应私自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扣除他三个月工资。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由此,只要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本案中,胡某与建筑工地的关系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胡某因家中有急事回家五天,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劳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工地不得和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工地扣除胡某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工地应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一,“如果没有”检验法。
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二,剔除法。
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三,代换法。
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会很麻烦。其实不建议考试没通过换驾校。因为这样时间和经济成本都高。首先如果换驾校需要前一个驾校去车管所注销报名信息,才能在下一家报名。而且必须重新从科目一考起。而科目二换了驾校可能考场也会换,需要重新适应一次。通过率不一定就提高了。原驾校继续考试的话,做好最坏的打算,5次都没通过,那么结果和换驾校是一样的。说不定运气好通过了,那时间和金钱都可以节约。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行贿受贿罪
113322人阅读

行贿受贿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那么行贿受贿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是什么,贿赂多少钱可以定罪,以及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呢,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驱逐出境
221730人阅读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也是最为特殊的一种附加刑,那么驱逐出境是什么,驱逐出境适用范围有哪些,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以及驱逐出境执行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受贿罪的量刑
34687人阅读

贪污受贿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很常见,下面律图受贿罪的量刑百科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是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及个人、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8920人阅读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些什么前提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那么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哪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怎么写,以及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呢,来了解一下吧!

诈骗罪判刑
19471人阅读

几乎每个人都接收过诈骗短信或者诈骗电话,那么这些和刑法中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那你知道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吗?诈骗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合同诈骗罪判刑规定吗,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