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为该法官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法官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
第二审人民,由行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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