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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乙方在15年10月份车子修理发票原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在一审时乙方提交15年10月份发票复印件6000元交给法院但甲方不承认,于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000元(此票是税务正规发票)在2审时作证据,法院会采信吗?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属于有效的证据吗?是否构成伪证罪?
你咨询了很多,关于打官司跟你简单的说一下,不是在这里咨询就能将官司打胜的,打官司是有很多细节要注意的。这些事只有律师在帮你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律师就能及时的帮你纠正或者加以利用。并不是在这咨询了一下你就能去打官司的。这样很多该胜的官司你都有可能打输了的。到时你还会说我这个律师是个水货。而实际上是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犯下了过错才导致你输了官司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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