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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

张* 江西-赣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18 18:35:38 24人阅读

我现在想要继承财产,但是我对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财产继承权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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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017-11-18 18:4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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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老人财产遗嘱范文的相关解答。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二、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
为了 ,特请 和 作为见证人,并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
本遗嘱一式 份,由 、 、 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人:
见证人:
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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