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前段时间我因为个人原因被牵涉到一起非法集资案子中,我想知道非法集资资金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集资资金处置要根据不同情况定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集资资金处置有很多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专业解答由于财务岗位的独特特性,财务从业者有可能深陷其中。当他们意识到雇主正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时,他们选择参与其中并提供协助,这就意味着他们已与雇主形成共犯之势。根据所涉及财务犯罪情况的严重程度来评估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可能的惩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予以适当的刑事判决。
专业解答集资前期、集资期间、集资后如果都是一方的行为,而另一方始终不知情、没有参与、没有挥霍集资款的。一切责任由集资人承担。否则,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专业解答集资前期、集资期间、集资后如果都是一方的行为,而另一方始终不知情、没有参与、没有挥霍集资款的。一切责任由集资人承担。否则,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专业解答中国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惩处和取缔,以及组织协调工作。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将与其紧密合作,推进相关工作。涉及非法集资的当地政府也需配合银监会的工作。
专业解答中国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惩处和取缔,以及组织协调工作。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将与其紧密合作,推进相关工作。涉及非法集资的当地政府也需配合银监会的工作。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