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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刘* 贵州-铜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6 17:28:10 329人阅读

我朋友最近正在研究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他遇到了一点问题,想问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律意见书?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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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不同的,醉驾将直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到200元以下的罚款。

2017-11-16 17:4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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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额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下,第
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2017-11-16 17:29: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基本概念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构成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
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1、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2、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3、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4、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其次,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
1、侵害行为的起因。这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是发泄不满,还是蓄意报复,是琐事引起还是深仇大恨,可以作为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的一个因素。因泄一时之愤,而击打被害人的身体一下,显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甲是乙的姐夫,两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几杯后,便不喝了,也劝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听劝告继续喝酒,还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绝。乙认为甲不给面子,遂顺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两刀,甲被刺倒。乙见状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抢救。甲因心脏创伤,造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平时关系相处较好,案发当天也未发生矛盾,只是乙饮酒过量后,因劝酒之事刺了甲,虽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没有杀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虽然我们反对在犯罪故意的判断上的唯工具论,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心态,是推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个前提条件。
4、加害部位。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从而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心态。
二、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别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
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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