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017-11-16 15:57:42 回复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者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中,不管谁是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维权都需并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何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的回答。
2020-12-09 10:34:1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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