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自然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书应当分别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自然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律师姓名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即可。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并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根据的事实、理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所发生的纠纷,以及申请仲裁的根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举出证据,如果不是自己持有的,应写明情况,请仲裁委员会调取;如果有证人,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了解的事实,以便于仲裁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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