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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视居住需要担保吗
监视居住不同于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申请监视居住,并且一般都是能够获得批准。因此,也就不要求提供担保,不管是人的担保还是金钱的担保,其实在监视居住中都是不需要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监视居住是有一定期限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监视居住到期的,并且案件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有两种:1、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没有发现有犯罪事实的,监视居住到期后,公安机关可以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撤销案件。2、监视居住到期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证据不足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成取保候审,继续收集证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中逃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专业解答在被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具体得看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能不能变更,主要看具体情况。要是涉案人员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符合其他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那就有可能变更。
专业解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仍可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或被告,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的,以及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候审的,均可申请。但请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通常只择其一适用。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法律,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后,仅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监视居住,如严重疾病影响自理、孕妇或哺乳期母亲、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赡养人,或案件特殊、办案需要监视居住。
专业解答孕妇在监视居住期间,通常可以申请回家,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确保孕妇的权益和安全。同时,孕妇也应遵守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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