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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受理

景** 江苏-徐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3.02.15 17:53:10 467人阅读

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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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受理情形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来的抗诉案件,法院是必须要进行受理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启动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并且对案件中的事实从新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
    (一)抗议的相关事实清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如果检察院一方认为法院在做出该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中,裁定的事实不够清楚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用于确定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又或者是证据是自相矛盾等多种情形。
    (二)对于原审的判决,依法执政不正确的。检察院对于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在适用的法律上面的裁决,对于其案件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错误,或者是重罪轻判、片面轻判等情形。
    (三)严重地违反了正当的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方认为,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违反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分,当事人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他人侵犯的情形。
    二、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有哪些(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23-02-15 17:55:10 回复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提议抗诉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裁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议或者不予提议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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