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委托德邦物流,托运一件工艺品瓷器,发货人及收货人均是本人。货品运前按德邦要求,双方保价约最高保额5000元达成运输协议。货物到达后,经双方开箱确认:毫无利用价值的全部破损。随即电话找德邦物流的客户人员,其答复是:同意赔付。并要求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买货发票。由于是从个体商户的门店购买,该商户既不是一般纳税人,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开不了货品的购销发票。目前双方发生赔付纠纷,我的理由是:既然双方有赔偿约定,破损系德邦野蛮运输造成,必须要全额赔付。而德邦认为:必须要出具正规的货物价值发票,否则只能按公司内部规定,赔付1000元。对此,我认为:决不接受这个赔付金额。理由为:在运单背面的理赔约定中,没有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当货品遭受破损需要赔付时,出具货品价值发票的文本,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赔付约定也是德邦自己起草的霸王条款,即使是自己起草的这样条款,也拒不执行。对此,特申请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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