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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认为欺诈结婚,可以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吗?

龙** 西藏-拉萨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13 10:35:24 3118人阅读

我表姐今年32了,家里人很着急她结婚的事情,给她张罗了好多相亲对象,后来总算看上了一个,双方很快就领证了,但是婚后一个星期,发现男方身体上有疾病,之前一直隐瞒,表姐觉得被欺骗婚姻无效,想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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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规定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骗,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却结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往往称受到另一方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作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现形式准予二人离婚即可很好地解决。所以你的表姐不能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2017-11-13 10:4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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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解除危险取得自由后1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你表姐的情况不属于胁迫结婚,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是不可能的。

2017-11-13 10:3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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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1、初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审查。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5、公告。

对于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规定是什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撤销婚姻登记有时效限制吗
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3、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4、撤销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5、特殊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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