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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未按股票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有什么后果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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