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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非法集资案中集资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应与集资诈骗结合起来比较,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都属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很多关联性,在定性上集资诈骗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操作不规范,核心点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办案机关对涉嫌罪名定性不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也不同,下面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做下梳理。
一、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
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p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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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收取本金后再付利息部分认定
对于2p网贷公司中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上面已经讲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上面讲过,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钱已给了,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辩护律师在这点辩护上,也应当对上述数额认可。辩护思路也是在证据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
三、关于续借部分的数额认定
也就是2p网贷公司从出借人集资款项后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来的本金继续放到网贷公司。比如原来本金为十万元利息为二万元,那么涉案金额是二十四万计算还是扣除已还本付息部分即十二万元。作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从新签订合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只是默认继续原约定的时间支付
2017-11-10 10:20: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