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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的认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的认定依据是人员发生寻衅滋事行为时明显持有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而携带其他器械设备,其携带器械的目的明显认定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持凶器该如何判定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的判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如您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怎么判刑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专业解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以特定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犯罪中使用器具可能加重罪行,因会加大对生命安全威胁。量刑与判决要综合考量器具状况、犯罪意图、不良影响及是否有减轻或从重情节等要素。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且携带凶器者,若破坏社会秩序,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包括无端暴力攻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行夺取占用公私财物及公共场合无理取闹等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罚金。多人多次共同策划执行将视为重大刑事案件。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工具包括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和为实施犯罪所特意准备的其他器具(如砖块、菜刀等)。 国家管制类器械因具有巨大社会破坏力而受到严格监管。 其他器具虽不在国家管制范围内,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判断其是否为“凶器”的关键。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中持凶器的认定是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对于寻衅滋事中持凶器的认定是什么,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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