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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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物业破坏小区绿化带的,业主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析 物业破坏小区绿化带的,业主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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