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有的内容解释了非法集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情形等相关内容,比如说非法集资组织或个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以内尽心还本付息或者是进行给付回报的行为,再比如非法集资的对象是属于不特定的对象。
专业解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专业解答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介绍,比如在不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手机短信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筹集资金的,对非法集资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详细划分。
专业解答最高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的内容有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应具备没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就非法的吸收资金;还有通过媒体或者手机短信进行宣传;或者得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吸收资金。
专业解答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详细的介绍了非法集资所具备的四个条件,比如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另外还详细的解释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一些表现,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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