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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承包的土地现在当地人因为承包费,双方发生了争执,现在双方都不愿意退让,想问一下土地承包纠纷归谁管辖?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就对土地承包纠纷归谁管辖做出了说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你所叙述的情况不够完整。因为土地分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由当地国土局确认。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参考以下材料。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解答如下,土地确权如果有纠纷的,需要先解决纠纷,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公安机关的司法管辖范畴。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组织性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其日常职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擅自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即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未予以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已经造成了较大金额的财物损失,导致受害者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专业解答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主要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司法管辖。这类犯罪严重,涉及多个领域,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要深入调查案件,搜集确凿证据,揭示犯罪真相,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专业解答侵占罪属于刑法范畴,而非治安部门管辖,通常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此罪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经催告仍不归还。在判定时,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财物性质和具体金额等因素。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专业解答我国国资部门耕地保护处新接管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该领域关注受损土壤修复与生态系统重建。复垦义务方需在省级国土部门指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入足够资金用于土地复垦。
专业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再采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方法。
律师解析 高空坠物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会管理高空坠物案件的,对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若经过调查后也难以确定责任人,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该栋建筑物的使用人都得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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