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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丧失有哪些情形

汪* 广东-深圳 票据纠纷咨询 2023.01.24 16:58:20 424人阅读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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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的情形包括:未经合法提示保全而丧失,持票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未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而丧失;因其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2023-01-24 17:00:20 回复

对于票据依法追索后超过半年起诉丧失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3。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应当暂停支付;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1。4、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②。业务实践中。在此期限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票据丧失。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2。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二段,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①,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对其中任何一人,自汇票到期日起)。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要求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权利为2年。人民做出除权判决后,仍享有民事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失票人首先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5,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纸票)就是说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或者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2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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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析 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 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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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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