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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什么具体规定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因登记而生效,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抵押权的实现,并非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配。原则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也就是说,同一房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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