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上海地区目前法院担保要求严格,绝大多数法院接受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例如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都可以接受,但是青浦区人民法院不接受担保函。诉中的案件要看具体的法官是否接受担保函。
江苏地区目前有江苏省高院出具的2006年和2009年关于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已被江苏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认可接受。以上是对最高院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专业解答诉讼保全担保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资产,保障判决执行;行为保全则用于制止当事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证据保全则确保重要证据不因时间或意外而丢失,为案件查清提供支持。这些措施均需在法院审核后决定是否采纳。
专业解答税收保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裁决,包括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专业解答在我国担保诉讼时相关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时、主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相关的担保诉讼时效中断。这类债权人可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对自身的债权进行履行,偿还相应的欠款。
专业解答在进行诉前财产担保物品进行保全时包括了各类账户、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类型,那么国家之所以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司法程序的正义以及维护实体的公正性,从而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同时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专业解答在我国诉讼保全标的种类分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保全包括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同时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不予同意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纳税争议,因此无须适用复议前置。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里的保全有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行为保全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不予同意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纳税争议,因此无须适用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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