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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主卡人欠款不还,副卡人应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律有何依据

孙* 湖南-湘潭 欠款追讨咨询 2023.01.16 19:37:10 320人阅读

信用卡主卡人欠款不还,副卡人应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律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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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信用卡副卡和主卡是一个账单的,通常主卡偿还还款。  附属卡是相对于主卡而言的。每个开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每张信用卡主卡最多可申请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附属卡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本人相应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帐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但主卡持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01-16 19:39:10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主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使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4种情况下,应单承担赔偿责任:1、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如车辆超过报废年限),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2、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3、明知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车出借;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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