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结婚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及需要的证件,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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