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用益物权与债权的相关信息
用益物权是相对于所有权来说的,债权是相对于人身权来说的。
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对于乙来说,乙取得了此房屋的用益物权。
而这个协议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所以它们并不是一个概念,在这里是同时存在的。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
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
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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