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当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而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
2.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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