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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有哪些

周* 新疆-阿克苏 子女抚养咨询 2023.01.07 08:25:06 314人阅读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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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资格确认: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2023-01-07 08: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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