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抚养费纠纷,女方起诉要求按约支付生活费每月两万,教育医疗另算。协议离婚时女方称:必须同意其提出的离婚条件,否则向单位发传单搞臭男方。由于男方无力履行,离婚后女方实现了这个威胁,多次向男方单位领导发手机短信公开隐私丑化男方。协议约定的生活费远超男方的收入水平。男方提供了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以及个税证明,法院应男方申请也到单位调查了,调查结果与男方说的一致。法院判决按照约定支付生活费每月两万。法官对判决结果的解释:男方没有对胁迫进行举证,我们认为这些收入不是全部收入。事实上,这些收入就是全部收入。我们提交了调查申请,但是原审法院调查了收入却不认可自己的调查结果。男方单位是国家公立学校,全部收入有案可查,很容易查清。本案现已上诉,估计二审法院不太可能会去调取证据,怎么办,老师?该如何让法院相信这些客观事实?该如何让法院愿意去查清这个关键事实和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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