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确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约定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双方签字、日期等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好,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依据是。2,我认为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明确规定、“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取得监护权的人都有监护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允许。3,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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