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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宋* 湖北-咸宁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2.12.27 01:45:08 364人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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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2-12-27 01:46: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的事实包括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的事实包括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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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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