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我在图书馆里泡吧,翻到一本书一章节有个疑问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我们需要注意的点是什么,那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一 般承揽合同的诺成、双务、有偿的特征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 不同的一些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 建设工程,投资大、质量高,并且影响国计民生,故建设工程合同 的主体资格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 单位;承包人是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法人。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作为 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对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活动。
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包人 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 用。因此,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 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法律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既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 行的特性所决定的。
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 立。”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 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 程序性的特点,应受国家计划的约束。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称是什么的大致内容以上可以进行参考,谢谢。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什么,首先先了解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
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
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
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
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用书而形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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