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车被撞,别人全责,除了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费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辆施救费、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可以要求,但很难得到的支持。一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该主张于法无据;二是,贬值损失实际上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即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的贬值程度才能得到反映,因此,车主只能在交易发生后实际产生了车辆成交价格减少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损失,而在车辆没有交易、实际损失不确定的情形下,主张对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损失的数额也成为是否应当反映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都很能难把握。如果要赔偿贬值损失,也应当有关于损失的认定标准,并且还有足够权威、标准统一的评估认定机构和人员。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前提条件,使司法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即使能够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但由于该结论只是审理案件的参考,可能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对车辆贬值引起的财产应该赔偿,但应当设置一定的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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