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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为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拆迁房屋的拆迁人是单位而非政府部门,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受合同法约束的民事合同,被拆迁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根据行政职权剥夺公民产权的强制性行为,尽管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私权需要以达成协议的方式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但属于政府拆迁性质的拆迁所涉及的合同,本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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