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吉林市法律咨询 > 吉林市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我国对破坏选举罪行为如何定性的?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我国对破坏选举罪行为如何定性的?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唐** 吉林-吉林市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9 12:44:52 2244人阅读

今年村里选村长,有几个人闹事,以至于选村长事项都推迟了,所以我想问我国对破坏选举罪行为的定性,要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吉林市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吉林市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破坏选举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2017-10-29 12:46:52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