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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到达需方厂内”算不算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这个能不能按照代办托运来买卖合同案件管辖第呢请问大家
买卖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买卖合同案件管辖。“商品到达需方厂内”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商品到达需方厂内”是对交货地点的约定。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管辖地,首先看合同有无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只要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法,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卖方已经交货的,卖方还可以在本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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