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应该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该房产的产权证在双方结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就属于一种自愿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19-01-18 11:38: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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